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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专利执法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0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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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专利执法人员的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及查处冒充专利行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人员,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专利执法证》(以下简称《专利执法证》)。
  《专利执法证》是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资格证件。持有专利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享有并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专利执法证》由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核发,自治区专利管理局负责全区《专利执法证》的年检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取得《专利执法证》的人员应是盟或设区的市以上的科技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或专利执法人员,并具备上列条件:
   (一)从事专利管理或科技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
   (二)经自治区级以上专利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向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利执法证申请表》,由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共同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建立《专利执法证》管理档案,并对《专利执法证》实行年度检验。
   每年的8月1日至30日对《专利执法证》进行年检,未按规定年检的《专利执法证》无效。
   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应将每年的年检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七条  专利执法证遗失,需向发证机关书面声明,经查实后,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调离专利管理或专利执法工作岗位应将《专利执法证》交回发证机关。
持有《专利执法证》的专利执法人员必须在所在单位的行政辖区内行使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的职权。
   第八条  专利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使用《专利执法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后,除收回《专利执法证》外,并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专利执法证》的;
  (二)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滥用执法权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持有《专利执法证》的人员,应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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