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促进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及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园区要突出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指导思想,通过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第三条 基地以突出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为主要特征,以推进产业化进程为目标。是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窗口,是先进适用技术引进、试验、示范、集成、推广、转化和培训的科技实体。
第二章 园区与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园区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主要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
(二)自治区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三)各盟市要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
(四)各园区要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基地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
(二)各盟市旗县科技局(委)要有专门科室负责基地的申报、实施、监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三)各基地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园区和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六条 园区的认定对象包括现有星火密集区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区)。申报的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136工程总体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基本要求;
(二)已经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经过2年以上建设;
(三)园区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功能设计合理,地方经济特色鲜明,在同类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四)已经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
(五)已经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六)园区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具有符合科学技术自身规律及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七)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较强的科技投入力度;
(八)园区要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相关扶持政策,为基地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地要突出地方产业特色,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业化程度高,对区域经济有明显拉动作用。
(三)基地要具备完善的管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
(四)基地要具有较强的技术试验、示范能力,要有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作其技术依托。
(五)基地从事一种(或以一种为主体的多种)新品种、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
(六)基地必须具有相当的规模。土地已通过划拨、租赁、购买等合法途径以法律形式明确固定下来。要求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
(七)基地在当地已运行一年以上时间,且运行机制和运行效益良好。
(八)基地负责人应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所经营产业的区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九)基地要制定科学可行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该规划和方案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先导性,主攻方向突出,示范作用显著,可操作性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盟市级科技局(或相应的主管厅局)提出申请;
(二)盟市科技局进行评审、筛选,经盟市行署(或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1);
(二)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2);
(三)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附3):
(四)有关配套材料。
第十条 基地申报程序 由承担单位通过盟市科技局或主管厅局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
第十一条 基地申报材料
(一)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申报书(附4);
(二)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可行性分析报告(附5);
(三)有关配套材料。
第十二条 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园区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园区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经办公室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文批复,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称号,并正式挂牌。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通过评审的基地,再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下达批复文件,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称号,并正式挂牌。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的园区和基地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园区(或基地)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技术辐射与推广及其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为加强园区和基地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7月30日和1月30日前由盟市科技局(科委)将本年度园区(或基地)年中和年终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自治区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园区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挂牌两年后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或"内蒙古自治区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