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工业化进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乌里雅斯太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建设,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特成立乌里雅斯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工业园区的重大事宜进行研究决策、部署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业园区实行全封闭管理,管委会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服务,并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行政执法、公共事务管理及对外协调联络。
第五条 管委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安排和调度园区重大事宜,管委会办公室代行对工业园区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 未经管委会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工业园区下达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七条 对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颁布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审批权不在旗内的,由各职能部门在工业区“一厅式”办公收取上缴。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制定工业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工业园区的贯彻执行和旗政府政令的畅通。
(二)编制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入区项目预审后报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四)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对工业园区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进行依法管理。
(五)协助入区企业办理各项手续,搞好协调服务。
(六)负责工业园区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管护。
(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入区企业对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并维护。
(八)会同工业园区派出所负责维护工业区的治安秩序,确保工业园区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九)协助入区企业做好员工的培训、劳动纠纷解决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十)旗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入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二)有权依法独立自主地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享受旗人民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
(四)要建立会计、统计报送制度,定期向管委会、经济、统计、国税、地税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工业园区以发展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为主导产业,同时吸纳与之相关联的产业。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引进项目的重点: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精深加工。
(二)以绒毛皮张加工为主的畜产品加工业。
(三)在工业园区一类区内可创办商贸、金融、信息、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
(四)以利用工业废气、废料、废渣发展循环经济为主的其他工业项目。
第十二条 严禁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和污染严重的项目进入工业园区。
第十三条 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管委会办公室预审后按程序逐级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得到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后,企业方可入驻。入驻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协助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兴建的项目,要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开工的,经协商可延期;无故拖延的,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手续。
第四章 土地与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由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为企业划定土地使用范围、四至和面积。
第十七条 项目土建工程动工前,应取得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部门在收到企业的报建材料3日内,为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办理各项验收事宜。
第五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要达到“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通讯及场地平整。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在旗劳动就业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旗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乌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