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旗畜牧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畜产品加工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畜产品加工业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打造“乌珠穆沁”品牌,促进畜产品加工业产业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示范园区的管理,特成立东乌旗畜产品加工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畜产办)。
第三条 畜产办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示范园区实行行政管理,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示范园区实行全封闭管理,畜产办对示范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服务,并负责示范园区企业的行政执法、公共事务管理及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畜产办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制定示范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示范园区的贯彻执行和旗政府政令的畅通。
(二)编制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报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助入区企业办理各项手续,搞好协调服务,对入区项目预审后报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四)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对示范园区土地规划、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进行依法管理。
(五)对全旗各类畜产品协会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示范园区内产业化龙头企业初审和申报工作。
(七)核准发放牲畜收购加工期间运输车辆绿色通行证。
(八)监督全旗肉食品加工企业使用“乌珠穆沁羊肉”原产地标识。
(九)协助工商物价部门监管乌里雅斯太镇活畜交易市场。
(十)根据实际需要,协调企业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共同搞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示范园区内的治安秩序,确保示范区内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协助“乌羊节”领导小组,做好一年一度的“乌珠穆沁羊节”肉食品展销及订货工作,逐步做强“乌珠穆沁羊”这一地方优势品牌。
(十三)畜产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畜产品加工科技示范企业担保中心》。
(十四)《定点屠宰许可证》经畜产办初审后由商务部门核发。
(十五)旗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入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畜产办协助办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二)有权依法独立自主地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享受旗人民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
(四)要建立会计、统计报送制度,定期向经济、统计、国税、地税、畜产办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严格按照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合理分布企业,严禁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和污染严重的项目进入示范园区,新建畜产品加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示范园区外建设。
第八条 在示范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畜产办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畜产办预审后按程序逐级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得到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后,企业方可入驻。入驻后,由畜产办协助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示范园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畜产办与有关部门预审通过报请旗政府批准,享受技改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批准兴建的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开工的,经协商可延期;无故拖延的,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旗监察机关会同党政督查室,每年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各种理由到示范园区检查 、评比、收费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乌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